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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代表接待日制度》規定,自去年11月1日起,每月的10日被定為接待日,由1名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接待本屆省人大代表和駐皖全國人大代表,聽取代表意見建議。
  該制度還對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作出明確規定。若代表提出約見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提前7日向省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提出約見的人員及主要內容。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接受約見,因特殊情況可委托副職。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將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主任會議成員批轉有關單位辦理。意見建議承辦單位一般應在兩周內將辦理意見以書面形式答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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